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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殺生學處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巴利語pàõ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manussa) ——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只屬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å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自殺也屬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讚歎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非故意——他並沒有: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 ()”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併發症而死。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於亞卡等的關係而使心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Pr.A.66, 179)


 


 


 


二、離不與取學處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離不與取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學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 àdàna(拿取)組成。凡任何屬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為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成不與取,即:


1.屬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偷取[2]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己物想——誤以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別人的物品。因為沒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拿取親厚者[3]的物品。


3. 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


4. 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狀態而什麼都不知道。


 


 


三、離非梵行學處[4]


(Abrahmacariyà veramaõã)


 


     非梵行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戒。也就是戒除性行為的學處。


梵行,巴利語brahmacariya的直譯。意為清淨、尊貴、值得讚歎的行為;或如清淨、尊貴的諸佛、獨覺佛、出家聖弟子等清淨者們的生活方式。


有三種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兩性行為的獨身生活。在這裡的梵行是指第三種。


非梵行,巴利語abrahmacariya,為“梵行”的反義詞,即性交、交媾、性行為、淫欲法、不淨行,是指以染汙心發生兩性交媾的行為。


性交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男性、女性、兩性人和黃門[5]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非梵行:


1.以從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從事之心”——受樂之心。無論是插入時、插入後、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時中受樂[6]者,即構成違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


若性交的對像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陰 (生殖器、女根)、肛門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對像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黃門,“道”是指肛門和口二道。


無論性交的對像是異性還是同性,當他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即構成違犯。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構成違犯。


假如自己的肛門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時,性交時不論有無使用保險套,皆犯。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2. 不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四、離妄語學處


(Musàvàdà veramaõã)


 


離妄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妄語戒。也就是戒除說虛妄不實話語的學處。


妄語,巴利語musàvàdà,又作虛誑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及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及知道,欺騙他人。


說虛妄語除了用口頭說出之外,也包括書寫及打手勢等身體語言,凡是由心存欺騙而作出的行為或語言皆構成違犯。


 


建議受持離妄語學處者也應避免以下三種語言:


1. 兩舌(pisuõ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B的是非,向BA的是非,離間親友。


2. 惡口(pharusàvàcà) ——罵咒詛,使他人難堪。


3. 綺語(samphappalàpa) ——毫無意義的世俗浮辭,能增長放逸、忘失正念的話題。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妄語:


1. 心存欺騙;


2. 以各種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因衝動等未經思考而急速說出。由於無欺騙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於愚鈍等原因,使所說的內容與想要說的不同。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


(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ã)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飲酒戒。


諸酒類,巴利語surà-meraya-majja,直譯為穀酒、花果酒、酒類。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學處,並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


穀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釀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實等所釀制之酒;


酒類(majja) ——只是前面兩種酒,以飲之會醉之義為酒類。凡其他任何飲之會醉的,服用了會導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亂的物品,皆稱為酒類。


放逸之因(pamàdaññhàna) ——導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這些酒類之後,由此而導致陶醉、放逸,稱為放逸之因。


此學處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煙、雪茄、鴉片、大麻、搖頭丸、迷幻藥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麻醉品)


2.    現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飲(使)用。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不知道——以為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


2.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鹹酸醬[7]、蘇打(sutta)或醋等。


3.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嗎啡、鴉片等的藥品。


4.為了調味而加入少許酒於肉湯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犯。


5.瘋狂者。


6.心亂者。


 


 


六、離非時食學處


(Vikàlabhojanà veramaõã)


 


離非時食學處,有時也譯為過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內進食的學處。


非時,巴利語vikàla,即不適宜的時間。在日正中時[8]之後至第二天明相出現[9]之間的時段,是諸佛與諸阿拉漢不用餐的時段,故稱為“非時”。


食,有時也稱為藥。根據戒律,有四種藥:時限藥、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 時限藥 (yàvakàlika) ——限於在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時限藥可分為兩種,即:


    (bhojaniya),也作正食,軟食


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為食:飯、麵食、炒糧、魚和肉。”(Pc.239)


a.(odano) ——由稻穀、麥等七穀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


b.麵食(kummàso) ——以麥為原料製成的面製品。


c.炒糧(sattu) ——由七穀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穀炒後所搗成的粉。


d.(maccho) ——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


e.(maüsaü) ——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了五種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為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類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Milo)、好力克(Horlic)、阿華田(Ovaltin)、豆漿、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裡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於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故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斯裡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為茶是終生藥。


 


2. 時分藥 (yàmakàlika)[10] ——允許比庫於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穀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11]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穀物皆被視為是隨順於穀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過了的汁可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為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橙汁等,在出廠前為了保存的關係而經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之後則不得飲用。


 


3. 七日藥 (sattàhakàlika) ——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限是專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 (yàvajivika) ——又作盡壽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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