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殺生學處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õ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只屬�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å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讚歎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 (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併發症而死。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於亞卡等的關係而使心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Pr.A.66, 179)
二、離不與取學處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離不與取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學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 àdàna(拿取)組成。凡任何屬�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為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成不與取,即:
1.屬�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偷取[2]。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己物想——誤以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別人的物品。因為沒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拿取親厚者[3]的物品。
3. 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
4. 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狀態而什麼都不知道。
三、離非梵行學處[4]
(Abrahmacariyà veramaõã)
離非梵行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淫戒。也就是戒除性行為的學處。
梵行,巴利語brahmacariya的直譯。意為清淨、尊貴、值得讚歎的行為;或如清淨、尊貴的諸佛、獨覺佛、出家聖弟子等清淨者們的生活方式。
有三種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兩性行為的獨身生活。在這裡的梵行是指第三種。
非梵行,巴利語abrahmacariya,為“梵行”的反義詞,即性交、交媾、性行為、淫欲法、不淨行,是指以染汙心發生兩性交媾的行為。
性交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男性、女性、兩性人和黃門[5]。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非梵行:
1.以從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從事之心”——受樂之心。無論是插入時、插入後、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時中受樂[6]者,即構成違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
若性交的對像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陰道 (生殖器、女根)、肛門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對像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黃門,“道”是指肛門和口二道。
無論性交的對像是異性還是同性,當他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即構成違犯。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構成違犯。
假如自己的肛門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時,性交時不論有無使用保險套,皆犯。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2. 不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四、離妄語學處
(Musàvàdà veramaõã)
離妄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妄語戒。也就是戒除說虛妄不實話語的學處。
妄語,巴利語musàvàdà,又作虛誑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及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及知道,欺騙他人。
說虛妄語除了用口頭說出之外,也包括書寫及打手勢等身體語言,凡是由心存欺騙而作出的行為或語言皆構成違犯。
建議受持離妄語學處者也應避免以下三種語言:
1. 兩舌(pisuõ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傳B的是非,向B傳A的是非,離間親友。
2. 惡口(pharusàvàcà) ——罵詈咒詛,使他人難堪。
3. 綺語(samphappalàpa) ——毫無意義的世俗浮辭,能增長放逸、忘失正念的話題。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妄語:
1. 心存欺騙;
2. 以各種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因衝動等未經思考而急速說出。由於無欺騙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於愚鈍等原因,使所說的內容與想要說的不同。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
(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ã)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飲酒戒。
諸酒類,巴利語surà-meraya-majja,直譯為穀酒、花果酒、酒類。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學處,並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
穀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釀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實等所釀制之酒;
酒類(majja) ——只是前面兩種酒,以飲之會醉之義為酒類。凡其他任何飲之會醉的,服用了會導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亂的物品,皆稱為酒類。
放逸之因(pamàdaññhàna) ——導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這些酒類之後,由此而導致陶醉、放逸,稱為放逸之因。
此學處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煙、雪茄、鴉片、大麻、搖頭丸、迷幻藥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酒 (麻醉品);
2. 現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飲(使)用。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不知道——以為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
2.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鹹酸醬[7]、蘇打(sutta)或醋等。
3.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嗎啡、鴉片等的藥品。
4.為了調味而加入少許酒於肉湯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犯。
5.瘋狂者。
6.心亂者。
六、離非時食學處
(Vikàlabhojanà veramaõã)
離非時食學處,有時也譯為過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內進食的學處。
非時,巴利語vikàla,即不適宜的時間。在日正中時[8]之後至第二天明相出現[9]之間的時段,是諸佛與諸阿拉漢不用餐的時段,故稱為“非時”。
食,有時也稱為藥。根據戒律,有四種藥:時限藥、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 時限藥 (yàvakàlika) ——限於在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時限藥可分為兩種,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軟食。
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為噉食:飯、麵食、炒糧、魚和肉。”(Pc.239)
a.飯(odano) ——由稻穀、麥等七穀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
b.麵食(kummàso) ——以麥為原料製成的面製品。
c.炒糧(sattu) ——由七穀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穀炒後所搗成的粉。
d.魚(maccho) ——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
e.肉(maüsaü) ——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為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Milo)、好力克(Horlic)、阿華田(Ovaltin)、豆漿、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裡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於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故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斯裡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為茶是終生藥。
2. 時分藥 (yàmakàlika)[10] ——允許比庫於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穀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11]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穀物皆被視為是隨順於穀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為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橙汁等,在出廠前為了保存的關係而經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之後則不得飲用。
3. 七日藥 (sattàhakàlika) ——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限是專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 (yàvajivika) ——又作盡壽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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